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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案
来源: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3-25 11:12 作者: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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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的商业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塔吊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查处情况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案件移送屏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屏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对该企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四、典型意义

塔吊是建筑工地上常见的工程机械设备,多用于重物起卸和高空作业。但塔吊危险系数较高,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国内外塔吊安全事故频发,危害极大,塔吊意外事故多因塔机倒塌、绳索断裂等导致,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操作不当和设备维护不到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监督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对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有效规范安全监理的监督责任,提高其管控水平,避免塔吊事故的发生,是监理单位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排除安全隐患,有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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