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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房地产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一案
来源: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4-30 11:08 作者: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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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于2021年3月24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共11栋。该项目于2020年3月开始进行桩基础施工,至4月12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止,除8#楼(审批为1层)已完成钢结构主体施工外,其他栋未开工或在进行基础开挖。

【调查与处理】

2021年7月,市住建局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792万元,对施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本案中,在未办理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后,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项目的违法行为,随即对相关责任单位下发停工通知,要求必须补办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但该项目仍在继续建设。在责任单位接到停工指令后仍不停止建设的情况下,市住建局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对已完工的8#楼按合同价的2%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我国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制度,这是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工程开展施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是否符合法定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允许其工程开工建设。由于项目在开工前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众多,办证周期较长,为了加快项目推进,提高资金周转,部分企业在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只有依法建设、有序建设,才能更好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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