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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十问十答
来源:东胜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17 15:52 作者:东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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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有组织犯罪主要包括

哪几类犯罪?

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3)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第二条第一款)

Q2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该

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与反腐败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三条至第六条)

Q3

个人和单位在开展反有组织

犯罪工作中有何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但是,如果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Q4

利用网络实施犯罪

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Q5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何为

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

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有组织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Q6

就减刑、假释提出建议、审理

案件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第三十八条)

Q7

哪些涉案财产可以依法

予以追缴、没收?

(1)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2)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3)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第四十六条)

Q8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了

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1)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Q9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

从业禁止是如何规定的?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六十八条)

Q10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

应如何处罚?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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