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图片新闻
一图读懂 | 乌兰察布市2025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4-09 11:23 作者:标定节能科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乌兰察布市2025年建筑节能和绿色

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发展绿色建筑  建设低碳城市 

总体要求


图片
图片

     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4〕37号)、《2025年全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计划》(内建标〔2025〕31号)、《乌兰察布市“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目标任务,现提出2025年乌兰察布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图片
图片

工作目标

  

  坚持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为引领,稳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稳步推动绿色建筑高品质发展。


     (一)力争2025年全市城镇竣工的绿色建筑占全部竣工建筑比例达到100%;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100%;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


     (二)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比达到30%以上。


     (三)推进绿色建材应用,特别是星级绿色建筑率先采用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筑产品,新增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面积力争达到100万平方米。


     (四)集宁区、丰镇市、察右前旗和察哈尔工业园区至少竣工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1个,并完成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其余各旗县至少竣工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1个,培育上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1个。


     (五)力争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注:装配式建筑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钢混组合结构等建筑形式)。争取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立项,推动建筑科技发展。


图片

重点任务


  (一)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1.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旗县市区应严格落实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建标〔2022〕53号)等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指导文件精神,所有新(改、扩)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持续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确定的“四类”民用建筑全面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2.强化绿色建筑指标落地。在土地供应中,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明确的发展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中。


      3.加强设计审查。各设计单位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按相应的评价标准自评分数和标明星级。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审查合格证书中应注明绿色建筑的星级。


      4.严格施工许可。各旗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协调同级审批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对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复核,尤其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等级,进行复核。


      5.强化监督检查。各旗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


      6.严格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强化施工质量管控,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单位应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绿色建筑措施,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7.规范标识申报。为保证绿色建筑措施落地,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开展预评价,在完成竣工备案后,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5/2817-2022)、等相关标准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开展预评价,在完成竣工备案后,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运营管理,及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申报。


      8.提升绿运营水平。各旗县市区住建部门应认真督促指导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系统,提高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效率,并将绿色建筑日常运行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内容。


  (二)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9.强化节能标准落实。真落实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75%和公共建筑节能72%的设计标准,持续强化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加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实施过程监管,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各项要求落地落实。


      10.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各旗县市区要积极推动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落地建设,贯彻落实《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11.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节能运行管理。


      12.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统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按照应用场景和任务要求推动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宜装尽装光伏系统。


      13.推进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 。全市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应采用一体化技术。各旗县市区要明确发展目标,加强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摸清本地区的保温结构一体化企业生产情况、产品推广应用情况,收集典型经验、示范项目、扎实开展一体化技术的筛选和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环节管理。


  (三)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

  14.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率先采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筑产品,不断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发挥政府采购引领作用,集宁区、丰镇市、察右前旗和察哈尔工业园区要加强对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实施范围工程项目的监管,各旗县要积极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


  (四)推动行业科技发展

      15.持续推广装配式建筑。各旗县市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技术发展条件,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进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发展,鼓励公共建筑优先选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16.支持引导行业科技进步。支持企业申报各级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并做好服务,鼓励引导企业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科技相关课题研究,支持开展工程实践创新、总结和申报国家或省级各类示范工程,推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图片

其他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系统思维,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制定不低于我市要求的目标,根据目标,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工作落实。


  (二)严格监督管理

      旗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源头和过程管控,推动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方面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要求。要加强工程项目日常监管,对2025年新(改、扩)建项目实行“扫街式”“清单式”指导和服务,加强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环节落实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要求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有关要求的严格处理。市住建局将联合市直相关单位在全市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重点检查,并进行“回头看”抽查。


  (三)坚持定期报告。

      各旗县市区住建局需要按月对本地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中心,由其汇总初审后,报送至市住建局标准定额与节能科技科审核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旗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宣传力度,提高全市人民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落实考核责任。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已纳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碳达峰、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考核范围,市住建局将对各旗县市区发展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结果。

图片
图片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