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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住建厅 发布时间:2022-05-27 10:30 作者: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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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联 系 人:魏奎锷

联系电话:0471—6610118(含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健全建设工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推动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以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双向强制的方式,采取“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条款、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统一数据管理”的模式,全面推行自治区建筑施工安责险,强化事故预防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自治区建筑施工安责险事故预防、风险防控、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实现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责险全覆盖,促进提升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水平。

二、组织实施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已开工项目对剩余建设期间内的工程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

(一)投保主体。建筑施工安责险投保主体为: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保险费用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保险费用由承包该专业工程的单位支付。

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其他分包单位或从业人员个人。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投保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二)保险责任和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全体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人身伤亡赔偿;

2.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3.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具备与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

3.拥有一定数量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4.具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等。

承保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五统一”承保模式。

(四)保险合同。投保主体与承保机构就投保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已开工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基准费率和剩余工程量计算保费。承保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用后出具相应保单。

合同价格以工程中标通知为准;未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以施工合同为准。

(五)保险费率。全区建筑施工安责险费率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运行中的风险赔付情况,可对保险费率实施定期回顾调整。

浮动费率系数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上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赔付率、是否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和社会信用等情况确定。

(六)责任限额。项目总保险责任限额应与该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对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依据当年建筑市场实际调研情况和全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当调整,建筑施工安责险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80万元。对未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七)保险期限。自投保主体签订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责险合同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

(八)理赔服务。投保主体发生事故后,承保机构应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启动预付赔款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1.理赔机制。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对于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小额案件,简化理赔流程,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先行垫付赔偿金;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承保机构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预付赔款。承保机构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

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承保机构应就已确定损失先行赔付。承保机构在收到投保单位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投保单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机构应当自与投保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机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投保单位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赔付时限。在事故责任明确、索赔资料齐全的前提下,针对2000元以下小额赔款,1至3天快速赔付;赔付金额低于30万元,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工作;赔付金额高于30万元,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工作。

承保机构应建立对确认损失部分支付50%预付赔款的大额预付制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重大赔案后,先行预付。针对出险后使用商业救援等紧急费用,应建立垫付制度,垫付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3.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承保机构应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可按医疗费用赔偿额度全额预付,投保单位仅需提供建筑施工安责险保单,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预付。在建筑施工安责险范围内产生的医疗费用,投保单位凭医疗费用单据向承保机构索赔,承保机构不得以工伤先行赔付为由拒付。

投保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死亡人员(以下统称受害人)的受益人,或者请求承保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投保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或该保险受益人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承保机构请求赔偿。承保机构应当为建筑施工安责险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

承保机构应定期将理赔信息整理上报自治区住建、应急管理、银保监等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数量、已决赔款金额、未决金额、索赔资料等内容。

(九)信息平台。承保机构应将保险合同、事故预防服务方案、服务记录、回访记录、委托服务合同、服务费用台帐、投诉处理记录、年度评估报告和理赔信息等完整录入自身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出险理赔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管平台。

承保机构不得泄漏投保单位的职工信息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并承担保密义务。

三、事故预防服务

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保障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任,完善质量和过程控制、机构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

(一)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提取

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按不低于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的20%作为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来使用。应规范事故预防服务费的账务处理,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对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事故预防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应在项目保险期内用完,不得挪用、挤占、转存。

(二)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用途

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主要协助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及设备安装、运营及维护;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且具体服务内容、人员和频次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承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义务,且不应另行收取费用。

承保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承保机构依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服务事项开展服务时,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保机构应及时报告该工程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信用管理

在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一)保险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建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应急管理、银保监等监管部门约谈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联合同级应急管理、银保监等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退出本地区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银保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违背费率标准,恶意竞争报价及以低于费率标准承揽业务的;

2.签订保险合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不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承保,变相降费的;

3.以经纪、代理机构、再保等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他人,或者机构回扣费用等利益;

4.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用于公司其他险种业务;

5.未按要求设立建筑施工安责险专门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位,未设立单独财务核算制度;

6.拒绝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或未按规定上报或上传信息;

7.不按要求执行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服务不规范,费用投入不足的,或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

8.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投保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或建设、施工、监理等其他建筑施工相关责任单位不配合承保机构检查或未按照规定对潜在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机制,纳入失信名单。

(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建筑施工安责险的监督管理中收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住建、应急管理、银保监等监管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管,并建立多部门工作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盟市住建、应急管理、银保监等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并处理辖区内建筑施工安责险有关赔案投诉,并对争议进行调解;核查保费和事故预防费提取及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本地区建筑施工安责险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安责险推行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要加大建筑施工安责险宣传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并将参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作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项重点内容。

(四)保险机构配备具有建筑行业服务背景的建筑、医疗、风控、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负责建筑施工安责险的全面管理。应针对建筑施工安责险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除事故预防费用、税费、按保费比例分摊的运营管理费用等合法费用外,不得设置中介费用、销售激励费用等其他费用。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与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相关的费用。

保险机构要按年度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及时上传信息管理系统,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自治区和各盟市住建、应急管理、银保监等监管部门。内容包括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满意情况、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及理赔服务处理等情况。

保险机构要针对年度评估、投保单位投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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